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5條,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根據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劃原則和事業計劃總綱,制定其主管範圍內的事業計劃,並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定業務計劃和預算。在制定事業計劃時,應對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以及產銷或營運目標進行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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