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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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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預算期間之分配額編列本次預算。 四、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核准辦理補辦預算之項目,補辦預算時,應於其預算書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五、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並以編製合併報表方式併入各該投資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6 條的规定,各營業基金在進行業務計畫與預算的擬訂時,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並依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主管機關: 1. 需要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此外,應該邀請熟悉業務的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2. 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的指示和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的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3. 如果涉及投資事項,並且該項投資的完成期限超過一個財年,則應該在計畫中明確列明投資內容、總額、執行期間和每個財年的分配額。這些分配額應根據該預算期間進行編列。 4. 根據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如果需要進行補辦預算的項目,則在預算書中應該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5. 如果將資金用於其他企業的投資並且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那麼該被投資事業應該編制分預算,並以編制合併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取自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7087。 - 預算法,行政院主計處,https://www.dgbas.gov.tw/information_240_66.html,取自https://www.dgbas.gov.tw/information_240_66.html。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八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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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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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6 條規定:「各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