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8條,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有責任進行詳盡的審核。這包括評估各項投資計畫的政策性需求、計畫可行性、效益和投資金額等方面。審核結果應按規定的時間編制審定數額表和審核意見,並連同主管概算、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一起送交行政院主計處。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