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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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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的項目應進行審核,並根據規定的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該條有三項款,分別涉及以下事項: 1. 第一項規定,涉及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這些計畫應經審核後核轉行政院主計處,而尤其是涉及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進一步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2. 第二項規定,涉及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這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3. 第三項規定,涉及職技訓練計畫。這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這些規定指引了各主管機關在處理特定項目時應遵循的程序和機關。具體的運作細節可以依據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指引進一步瞭解。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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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