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就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待遇及福利暨派員出國計畫中之進修、研究、實習項目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有以下的辦理規定: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在編製預算時,需要就各營業基金的資本增減、盈虧撥補以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行政院主計處。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政部對這些重要事項提供建議和指導。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營業基金需要增加資本金額,財政部可以根據相關的政策和經濟狀況,提出增加資本金額的書面意見,並將其送交行政院主計處作為參考依據。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就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審議重要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後,應將審議結果以函件的方式報告給行政院。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審議結果能夠被主管機關知曉並作相應的決策。 舉例來說,假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某個重要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後,認為該計畫符合相關政策和需求,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將審議結果以函件的形式報告給行政院,供其參考和決策。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待遇及福利暨派員出國計畫中之進修、研究、實習項目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在編製預算時,需要就員額、待遇、福利以及派員出國計畫中的進修、研究、實習項目等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行政院主計處。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這些重要事項提供建議和指導。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認為某個部門的人員員額需要增加,或是派員出國進修的計畫需要經費支持,則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並將其送交行政院主計處,以作為相關預算編製的依據。 四、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在編製預算時,需要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行政院主計處。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秘書處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能夠就相關的資產投資計畫提供建議。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秘書處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審議某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後,認為該計畫符合政府的發展和需求,則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行政院主計處,以供其參考和決策。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編製預算時,需要就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行政院主計處。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提供建議和指導。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某個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具有重要性且需要相應的預算支持,則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行政院主計處,以供其參考和決策。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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