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1條,行政院主計處應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進行整理和審查。這包括彙核各有關機關的意見,邀集相關機關舉行審查會議,如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和財政部等。審查結果應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案例與這項法條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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