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2條的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這表示在議會內,立法委員所做的行為應該受到免責的保護,不受法律追究或賠償責任之處罰。 例如,當立法委員在議會中提出議案、進行質詢、表決等行為時,他們不會因此受到法律的責任追究。這是為了確保立法委員可以盡職盡責地行使他們的職權,並充分反映民意,善盡監督職責。 這個免責權的保障範圍應該要作最大程度的界定,不僅限於議會正在討論的特定議題或議案,也不一定要符合完全符合議會訂定的質詢辦法或議事規則。只要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與他們的職權有關連,且具有行使職權之意圖,應該受到免責權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議員的言論明顯違法,與會議事項無關,或者明顯侵害他人法益,則不在免責權的保障範圍內。此外,議員在議場外舉行記者會並散播誹謗性言論的行為,也不應該受到免責權的保障,因為這是議員個人的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 綜上所述,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2條確立了議員在議會內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享有免責權的原則,並對免責權的保障範圍作出了相應的界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議員可以自由地行使他們的職權,充分發揮其代表民意和監督政府的角色。
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
立法理由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有關國會自律事項之規定。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有關國會自律事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