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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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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2. 2.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4條對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遭受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況提供了保護措施。根據該條款,當立法委員本人或其關係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面臨危害時,可以通知治安機關提供保護。治安機關也有責任主動提供保護。具體的保護辦法將由行政院和立法院共同訂定。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立法委員在履行職責時,能夠安全無虞。立法委員在發現自身或關係人受到威脅時,可以向治安機關報案,請求得到必要的保護。治安機關則有責任針對這種情況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 這項法規並未具體指定保護的內容和細節,具體的保護辦法需要行政院和立法院共同協商和決定。因此,目前還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立法委員受有治安機關之保護而無安全之虞時,才能免於恐懼,才能善盡言責、監督政府。

  • 脅迫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受有治安機關之保護而無安全之虞時,才能免於恐懼,才能善盡言責、監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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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4 條規定:「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