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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2. 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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