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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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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6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對政府進行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時,不得牽涉到財產上的利益關係或進行期約或授受行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立法委員在行使其職權時不受財產利益的影響,以維護其公正性和獨立性。與此相關的資料可能包括相關案例或裁判書,可以從最新的法律期刊或國家司法院的官方網站上獲得。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

立法理由一、民主政治之公開參與及立法委員之反映民意皆屬正常現象,且有助於國家政策之週延可行,不應禁止,但本條規定其間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以免扭曲民意,誤導政策,戕害民主之正常發展。   二、參考美國一九四六年「聯邦遊說管理法」。

  • 期約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民主政治之公開參與及立法委員之反映民意皆屬正常現象,且有助於國家政策之週延可行,不應禁止,但本條規定其間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以免扭曲民意,誤導政策,戕害民主之正常發展。   二、參考美國一九四六年「聯邦遊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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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6 條規定:「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