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抱歉,根據所提供的上述內容,無法找到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7 條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禁止遊說之事項。 二、司法權之行使具有獨立性,不應受到干涉,故予明文排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規定禁止遊說之事項。 二、司法權之行使具有獨立性,不應受到干涉,故予明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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