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2. 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此法條規定,立法委員在未依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另外,當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時,相關事宜則根據其他法律進行規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第111卷,第33期,97年8月13日修正全文公告,選舉罷免法第 24條第 1 項、第 26條、第27條。 - 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
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文揭示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必須依法律為之之原則。 二、第二項明確規定有關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之專法另定之。 三、參考美國政治活動法及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
一、第一項明文揭示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必須依法律為之之原則。 二、第二項明確規定有關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之專法另定之。 三、參考美國政治活動法及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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