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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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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2. 2.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2. 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此法條規定,立法委員在未依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另外,當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時,相關事宜則根據其他法律進行規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第111卷,第33期,97年8月13日修正全文公告,選舉罷免法第 24條第 1 項、第 26條、第27條。 - 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文揭示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必須依法律為之之原則。   二、第二項明確規定有關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之專法另定之。   三、參考美國政治活動法及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

  • 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文揭示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必須依法律為之之原則。   二、第二項明確規定有關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之專法另定之。   三、參考美國政治活動法及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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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規定:「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