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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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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9條,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的解釋,當立法委員利用其職權行為不當地獲取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的增值,即可視為不當得利。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不在上述的文章所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立法理由一、參酌一九八七年版美國眾議院公務行為倫理規範研訂。   二、明定本章所稱「利益」係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價值的不當增加部分。

  • 關係人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參酌一九八七年版美國眾議院公務行為倫理規範研訂。   二、明定本章所稱「利益」係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價值的不當增加部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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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9 條規定:「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