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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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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0條的規定,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如果涉及或處理可能獲取自身利益的事務,應進行迴避。 參考資料: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0條,立法院網站,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xt?2021129120009 2. 廖正元遭約聊提示 陳時中:沒違反公職人員行為法,聯合新聞網,2021年12月3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98247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立法理由參酌一九八七年版美國眾議院公務行為倫理規範,規定利益迴避之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參酌一九八七年版美國眾議院公務行為倫理規範,規定利益迴避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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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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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0 條規定:「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