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0條的規定,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如果涉及或處理可能獲取自身利益的事務,應進行迴避。 參考資料: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0條,立法院網站,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xt?2021129120009 2. 廖正元遭約聊提示 陳時中:沒違反公職人員行為法,聯合新聞網,2021年12月3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98247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立法理由參酌一九八七年版美國眾議院公務行為倫理規範,規定利益迴避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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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一九八七年版美國眾議院公務行為倫理規範,規定利益迴避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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