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2條,當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處理與自己利益有關的議案時,應該迴避參與審議和表決。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防止立法委員在處理與自身利益有衝突的事項時產生利益輸送或不當影響。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立法委員有與某家公司有合作關係,而該公司的相關事項成為議會討論的議題時,該立法委員應該在審議和表決階段迴避,以確保公正性和廉潔性。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維護立法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立法理由一、規定立法委員對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之迴避義務。 二、參酌英國國會議員之特權與自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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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立法委員對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之迴避義務。 二、參酌英國國會議員之特權與自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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