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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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立法委員受舉發利益迴避之程序,受理舉發機關與受理說明機關相同,以求運作機制之一貫性,受理機關經調查屬實後具有強制迴避權。
本條規定立法委員受舉發利益迴避之程序,受理舉發機關與受理說明機關相同,以求運作機制之一貫性,受理機關經調查屬實後具有強制迴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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