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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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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2. 2.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規定了立法委員在議場及會議室中應遵守的行為規範。根據該法第 7 條第一項,立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2. 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3. 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4. 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5. 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6. 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7. 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8. 攜入危險物品。 9. 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10. 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根據該法第 7 條第二項的規定,主席有權將違反上述行為規定的立法委員交由紀律委員會進行議處。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委員在議場中發表辱罵他人的言詞,這就違反了第一款的規定。主席可以根據該法的規定,將此事交給紀律委員會進行議處。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議事規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訂定立法委員議事倫理之標準。

  • 脅迫名詞
  • 不作為名詞
(0880112 制定)

參照現行議事規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訂定立法委員議事倫理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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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規定:「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