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3 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三、憲法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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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統計處的職掌如下: 1. 負責設計本院及所屬機關的公務統計方案,以及研擬、執行和解釋司法統計法令的相關事項。 2. 負責查編本院的公務統計月報和年報的事項。 3. 負責憲法法庭案件的報結、統計分析和相關公務統計資料的編製事項。 4. 負責審核和彙編各級法院的公務統計月報和年報的事項。 5. 負責策劃、推展、督導和考核本院及所屬機關的統計業務等事項。 6. 負責統計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和撫卹等事項。 7. 負責其他交辦事項。 其中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為,統計處負責編制憲法法庭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這些報告可以提供給相關單位和研究人員參考,以分析憲法法庭的裁判情況和趨勢。 資料來源: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司法統計法庭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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