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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 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事項。 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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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規定了會計處的職掌,包括擬訂各級法院的歲計會計制度方案、查核司法概算的籌編和各機關預算的執行事項、主管決算的審核和編製事項、處理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和撫卹事項,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的規定,會計處的職掌主要是負責制定法院的財務會計制度方案,查核司法機關的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處理會計人員的人事事項。例如,會計處需要編制各級法院的歲計會計制度方案,這些方案會涉及到預算執行、財務報表編制等相關事項。此外,會計處還負責審核和編製司法機關的決算報告,確保其準確性和完整性。另外,會計處還需要處理會計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資遣和撫卹等相關事項。最後,會計處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 2. 司法院官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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