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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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1條的規定,司法院人事處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負責制定機關的人力規劃、設計機關的員額編制等相關事務。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負責處理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資遣及撫卹等相關事務。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負責研擬司法人事制度、制定工作計畫、撰寫業務報告以及制定人事法規等相關事務。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參與規劃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的工作,負責處理相關委員會的議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給人事處的相關事項。 舉一個與資料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1條第二項的規定,司法院人事處負責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的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等相關事項。例如,當某位本院職員因工作表現優異而獲得獎勵時,人事處便會負責處理相關手續及獎勵相關的事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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