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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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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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6條規定,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的情況下,可以授權主管人員處理。該條規定沒有明確指定金額的範圍,而是提到金額需要另行定義。這意味著司法院可以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一些具體金額以下的經費事務,但具體金額需要透過其他文件或指示來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處務規程,2020年12月15日修正公告,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new/detail_2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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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