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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7 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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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規定,司法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業務會報,這兩種會議都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該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司法院內部的溝通和協調,以便有效地處理相關業務和事務。根據最新的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在2015年的修訂中沒有進行任何變更。 參考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 司法院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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