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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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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規定,司法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業務會報,這兩種會議都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該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司法院內部的溝通和協調,以便有效地處理相關業務和事務。根據最新的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在2015年的修訂中沒有進行任何變更。 參考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 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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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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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