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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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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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長、處長、主任參事,以及秘書長指定之人員。該規程確定了在業務會報中需要出席的職位和人員。 參考資料: 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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