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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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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2. 2.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准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規定了業務會報的範圍和決定事項的執行程序。根據該條款,業務會報的範圍包括工作報告、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和臨時交議事項。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對於重大事項的決定,則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後執行。 例如,假設某單位主管在業務會報中提出建議以改善法院的案件處理效率,該建議經過討論後被決定採納,那麼該主管就負責執行相關的措施來改善效率。另外,假如業務會報中有一個重要的決定事項,比如增加法官的福利待遇,那麼秘書長會將該決定報請給院長核准,然後由相關單位負責執行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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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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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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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規定:「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