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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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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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規定,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的規定,各廳、處、室在為了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的目的下,每季及每年年終可以舉行業務檢討會。此外,在必要時,也可以跨單位共同舉辦業務檢討會。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法規,並沒有直接涉及到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規定有關之參考資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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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