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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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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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有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司法院處務規程自發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該規程的法律效力開始於其公佈的日期。 2. 根據該條第2項,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這表示,在這個修正日期後,該條文中的相應內容將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生效。 根據最新的司法院處務規程(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該規程的內容於發布日生效,並且在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之後進行的修正生效。這可以根據修正日期的法令發布與施行的程序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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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