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40 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點: 1.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這表示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從所屬審判長和法官的指示和命令。這條規定強調了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應具有服從和協作的態度。 2. 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這表示法官助理應該每天將辦理的事項寫入工作日誌,每月填寫月報表,並在下個月的五日前提交給法官、審判長和院長核閱。同時,如果有必要,法官助理也可以隨時查閱這些文件。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法官助理的工作記錄得到監督和檢查,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助理在工作日誌和月報表中未能記錄辦理的事項,或者延遲提交給法官、審判長和院長,這可能會被視為不履行職務的違規行為,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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