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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書記廳

§ 28–4316

28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29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30
  1. 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 二、文書科。 三、資料科。 四、研究發展考科。 五、訴訟輔導科。 六、總務科。 七、法警室。
  2.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3.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4. 書記廳置法警、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31
  1. 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案件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八、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九、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紀錄科並應受各該審判長之指揮監督。
32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 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33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二、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三、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案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五、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六、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七、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八、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34
  1. 研究發展考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懲戒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2.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35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36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及其他款項之出納與保管事項。 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及獎懲等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一、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37
  1. 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人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會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人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2. 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38
  1.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2.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39
法官助理之職責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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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2. 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41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人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42
  1.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2.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3. 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4.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43
  1.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2. 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之責。
  3. 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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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