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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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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 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的規定,文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項目: 1. 管理印信,包括印信的保存和使用事項。 2. 處理文件的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和校對工作。 3. 撰寫、轉發和閱覽行政文件的事項。 4. 編制工作計畫和報告的工作。 5. 管理文件的整理和保存事項。 6. 記錄會議和集會的相關事項。 7. 研擬、保管和彙編本院的行政法令。 8. 處理人民的陳訴、申請和檢舉事件的文書工作。 9. 處理其他科室未涵蓋的事項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這些職掌的內容可參考司法院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例如司法院辦公廳「司法院懲戒審議規程」和「司法院文件管理辦法」。

  • 記錄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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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