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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 56–7722

56
  1.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2.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57
  1. 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查
  2. 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決行或轉陳院長判行。
  3. 例行稿件,得用簽稿併陳。
58
文書科收案人員收到懲戒案件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紀錄科。
59
  1. 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2. 緊急文件,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3. 密件送請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60
本院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 等相關規定實施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61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
  2. 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
  3. 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4. 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62
  1.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閱。
  2.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3. 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63
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64
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65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66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67
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不摘由。
68
  1.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時日;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黏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2.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69
訴訟或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由文書科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保存;檔案管理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70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71
資料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72
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74
  1. 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2.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75
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76
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
77
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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