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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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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2. 2.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74條中規定了總務科收支款項的登簿和單據檢查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總務科在收支款項時應當隨時進行登簿,即記錄收入和支出的相關資訊。根據該條第2項,每天收支完畢後,應當檢查單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並送會計室進行登帳處理。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財務資訊的準確性,以便進行會計處理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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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規定:「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