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75 條》,總務科的支出款項必須取得正式單據。如果有無法事實上取得正式單據的情況,則必須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並由主管人員蓋章證明。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總務科的支出合法且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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