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的規定,總務科發給物品時需要以領物單為憑,並在發放後註明實際發放的數量。每月底須將發放記錄彙編成冊,以便進行稽核。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bull_id=2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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