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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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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的規定,總務科發給物品時需要以領物單為憑,並在發放後註明實際發放的數量。每月底須將發放記錄彙編成冊,以便進行稽核。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bull_id=2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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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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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76 條規定:「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