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77條是指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項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這項事項是要確保每月支用的款項是否符合預算計畫,是否發生了超支情況。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這項事項是要確認每月結存的款項是否跟現存款額相同,以確保帳目的準確性。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這項事項是要確認每項收支的單據是否齊全,是否有遺漏或缺失情況。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這項事項是要確認每筆支用款項和購買的物品是否經過核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法律手冊/devp/idevappd02&id=15 - 檢察官專門官吏訓練中心網站: https://www.pai-tc.edu.tw/plan/subject/explain/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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