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了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中人名、地名及數目字的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修正,而例行及奉命處理的文件如果有錯誤則由該科室主管負責修正。根據該項規定,如果在相關文件中出現了人名、地名或數目字的錯誤,應由負責起草或登記的人負責紀錄修正,而對於例行或奉命處理的文件,則應由相應科室的主管負責修正。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並對負有相關責任的人提出明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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