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對於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無法提供詳細的釋義,因為上述的上下文並未提及有關監印人員每日用印文件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回答有關該法條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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