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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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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對於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無法提供詳細的釋義,因為上述的上下文並未提及有關監印人員每日用印文件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回答有關該法條的問題。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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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規定:「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