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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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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不摘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得在外發出,應經主管核蓋,其核蓋為不見即退回去再做核發。辦理不可退回事項,應立即上呈中文書信紙行文學長指示事項報請確認,並來此院書記室管轄審核。將書劃退繕為此院核發,繕形式及發出部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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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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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規定:「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