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這條規程要求司法院將公布的法令、解釋以及法官會議的決議案進行條目化記錄,並註明其標題、編號、相關法條等資訊。當這些資料達到一定的數量時,應該將其編輯成冊,並分發給各審判庭的庭長、法官和相關科室。 例如,假設司法院發布了一個針對刑事審判的解釋,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的規定,相關部門應該將該解釋的要點進行摘錄,並註明其標題、編號以及相關的法條。如果這樣的解釋案件數量達到一定的數目,那麼這些解釋案件應該被編輯成冊,並分發給各個審判庭的庭長、法官和相關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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