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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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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閱。
  2. 2.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3. 3.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可以針對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 這條規程指出了紀錄科書記官的職責,他們需要填寫辦案進行簿,並且每個月都需要送交相應的主管人員進行核閱。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進展被紀錄下來並接受主管的監督核查。相關資料的範例可以是每個月由書記官填寫的辦案進行簿,並且進行相應的核閱程序。 2.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這條規程指出了其他科室的簿冊和表單需要在每個月進行報送與相應的核閱程序。科室主管會將這些文件轉交給書記官長進行核閱,然後再由院長進行最終的審查。這樣可以確保科室的工作紀錄和相關資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相關資料的範例可以是每個月送交的簿冊和表單,以及書記官長和院長的相關核閱記錄。 3. 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這條規程表明,在必要的情況下,各科室的人員可以被指派兼任其他科室的業務,這樣可以保證不同科室之間的合作和協調。相關資料的範例可以是指派記錄和相關的工作安排。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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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2 條規定:「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