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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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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
  2. 2.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
  3. 3.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4. 4.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1 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意思是在案件分案之前,如果有相关的訴訟文件被收到,紀錄科應该将其合并到原来的卷宗中。 2. 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这条规定是说对于还在审理中但是还未结案的案件,如果有相关的文件继续收到,应该随时分送给相关的承办法官处理。 3. 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这条规定是说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相关的文件应该分送给主办股的書記官处理。 4. 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这条规定是说如果懲戒案件的进行情况不明确,紀錄科应该在查明后按照前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 - 司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Bilingual_Court/Disciplinary_Court/司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pdf)

  • 受命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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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1 條規定:「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對於已結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