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1 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意思是在案件分案之前,如果有相关的訴訟文件被收到,紀錄科應该将其合并到原来的卷宗中。 2. 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这条规定是说对于还在审理中但是还未结案的案件,如果有相关的文件继续收到,应该随时分送给相关的承办法官处理。 3. 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这条规定是说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相关的文件应该分送给主办股的書記官处理。 4. 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这条规定是说如果懲戒案件的进行情况不明确,紀錄科应该在查明后按照前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 - 司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Bilingual_Court/Disciplinary_Court/司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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