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各科室在處理事件時,如果涉及到其他科室的相關事項,應由科室主管進行協商處理。如果科室主管意見不一致,則由書記官長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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