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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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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科收案人員收到懲戒案件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紀錄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58條規定,文書科收案人員在收到懲戒案件文卷後,應根據其職掌的應辦事項進行點清並逐一分別整理卷宗、證物、書狀以及文件。完成後,應將這些材料分別送交紀錄科。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司法院公報第73卷第9號,民國70年5月25日修正發布。 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收案人員在處理懲戒案件時應詳細進行點清和整理各項材料,以確保檔案完整並準確反映案件情況。在完成這些程序後,這些材料應按照規定送交紀錄科,以便進一步的處理和保存。例如,如果有一起懲戒案件的文書科收到了相關的書狀、證物和其他文件,該收案人員應該逐一確認這些材料的內容,並在點清後按照不同類別分別整理和歸檔,然後交給紀錄科負責保存。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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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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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文書科收案人員收到懲戒案件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