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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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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2. 2.緊急文件,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3. 3.密件送請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的規定,收入文件應由文書科進行編號,並在文中註明收文的年、月、日、時,然後登記在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上,送院長核閱後再進行分科擬辦。對於訴訟文件,則應保存其信封。對於緊急文件,應立即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然後再進行分配。對於密件,應交由院長或其指定的人親自打開,而總收文簿中僅編號,不進行摘由。 作為此問題的參考,可以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檢察署檢察官總收文簿檢查結果」,檢查結果顯示該院對收入文件進行了適當的編號和摘由的紀錄。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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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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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規定:「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