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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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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案件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八、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九、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紀錄科並應受各該審判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紀錄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對案件卷證進行點收整理和編訂。 2. 負責案件的編號、分配、登記和計數報結。 3. 整理編目裁判參考資料。 4. 製作筆錄和期日通知。 5. 撰寫訴訟進行中的文稿。 6. 負責案件卷證的保管。 7. 製作裁判正本,並進行送達和主文通知的公告。 8. 編訂已結案卷宗,發還、歸檔。 9. 處理裁判後文件。 10. 負責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 11. 處理其他依法令或長官交辦的事務。 此外,紀錄科應受各該審判長的指揮和監督。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最新修訂日期需要查閱法律資料來源獲取)

  • 裁判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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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