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紀錄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對案件卷證進行點收整理和編訂。 2. 負責案件的編號、分配、登記和計數報結。 3. 整理編目裁判參考資料。 4. 製作筆錄和期日通知。 5. 撰寫訴訟進行中的文稿。 6. 負責案件卷證的保管。 7. 製作裁判正本,並進行送達和主文通知的公告。 8. 編訂已結案卷宗,發還、歸檔。 9. 處理裁判後文件。 10. 負責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 11. 處理其他依法令或長官交辦的事務。 此外,紀錄科應受各該審判長的指揮和監督。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最新修訂日期需要查閱法律資料來源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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