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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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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 二、文書科。 三、資料科。 四、研究發展考科。 五、訴訟輔導科。 六、總務科。 七、法警室。
  2. 2.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3. 3.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4. 4.書記廳置法警、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的詳細內容。從資料中可以了解到司法院的組織架構中有紀錄科、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總務科、以及法警室等不同的科室和相關負責人的職位。然而,具體的適用規定和內容需要進一步探索和查找更詳細的資訊,才能提供相關的逐條釋義以及例子。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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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0 條規定:「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 二、文書科。 三、資料科。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