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二、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三、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案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五、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六、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七、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八、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規定了資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法令的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2. 裁判資料的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3. 裁判書及其他刊物的編輯校對事項。 4. 案例要旨的彙編事項。 5. 報刊、雜誌有關新聞的剪輯、保存事項。 6. 審判法令的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7. 解釋文件的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8. 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9. 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資料來源,這段法條並沒有具體提到和刑事訴訟或案件相關的規定,因此無法舉出對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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