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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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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二、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三、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案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五、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六、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七、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八、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規定了資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法令的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2. 裁判資料的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3. 裁判書及其他刊物的編輯校對事項。 4. 案例要旨的彙編事項。 5. 報刊、雜誌有關新聞的剪輯、保存事項。 6. 審判法令的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7. 解釋文件的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8. 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9. 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資料來源,這段法條並沒有具體提到和刑事訴訟或案件相關的規定,因此無法舉出對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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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規定:「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二、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