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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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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發展考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懲戒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了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該科的職掌包括推行研究發展工作、編擬年度工作計畫、管理文書稽催、進行懲戒案件檢查、追蹤和管制列管事項、進行自行檢查,以及處理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由承辦人員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進行適當處理。 在法規中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因此無法舉出與該條規定相關的具體範例。

  • 名詞
  • 懲戒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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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4 條規定:「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