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了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該科的職掌包括推行研究發展工作、編擬年度工作計畫、管理文書稽催、進行懲戒案件檢查、追蹤和管制列管事項、進行自行檢查,以及處理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由承辦人員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進行適當處理。 在法規中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因此無法舉出與該條規定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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