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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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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人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會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人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2. 2.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科長的職責包括: 1. 分配科內人員的工作任務,但若有特殊命令則不在此限。 2. 負責長官交辦事項的討論和建議。 3. 負責主管事項的調查和執行。 4. 審核科內文件的草稿。 5. 撰寫重要文件的草稿。 6. 提出對科內人員的監督、考核和獎懲的建議。 7. 簽發科內例行文件。 8. 處理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 以上規定同樣適用於股長。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司法院檢察署官方網站, https://www.ps.moj.gov.tw/lp-991-1-72.html

  • 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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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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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規定:「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人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會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