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7條,科長的職責包括: 1. 分配科內人員的工作任務,但若有特殊命令則不在此限。 2. 負責長官交辦事項的討論和建議。 3. 負責主管事項的調查和執行。 4. 審核科內文件的草稿。 5. 撰寫重要文件的草稿。 6. 提出對科內人員的監督、考核和獎懲的建議。 7. 簽發科內例行文件。 8. 處理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 以上規定同樣適用於股長。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司法院檢察署官方網站, https://www.ps.moj.gov.tw/lp-991-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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