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書記官的職責包括辦理分配事務、執行科長或股長指定的相關事項、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書記官應該服從其配屬審判長和法官的指揮命令來執行職務。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懲戒處理庭裁定書,103年,不適用發生在本案中的具體例子。 -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全文版),司法院懲戒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choicesys/sysmenu/sysprodetail.asp?id=346690&menuflag=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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