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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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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及其他款項之出納與保管事項。 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及獎懲等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一、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36條詳細列出了總務科的職掌範圍。根據該條款,總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處理本院的經費及其他款項的出納和保管事項。 2. 處理司法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和繳庫事項。 3. 負責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和重要物品的事項。 4. 負責本院財產物品的購置、保管和發給事項。 5. 處理公有廳舍的營建、修繕和分配使用事項。 6. 處理出版和發行的事項。 7. 負責本院的安全維護、消防和衛生事項。 8. 處理實物代金和同仁福利的事項。 9. 負責駕駛、技工、工友的訓練、管理、考核和獎懲等事項。 10. 處理會議和集會場地的布置事項。 11. 負責公務車輛的調派事項。 12. 處理其他與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相關的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和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相關規定並未提及第36條,可能是由於相關信息未提供或者規程有所更改。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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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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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規定:「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及其他款項之出納與保管事項。 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