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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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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2. 2.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3. 3.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4. 4.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42條,有關代理人的指定如下: 1. 書記官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派適當的人員代理。 2. 科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派代理人。 3. 其他人員無法執行職務時,根據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派代理人。 4. 如果第二項代理期間超過三天,應報請院長核定。 根據以上法規,當書記官長、科長或其他人員因事故等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院方應根據情況指派合適的人員代理。對於科長的代理,書記官長具有指定代理人的權限。而對於其他人員的代理,則由科室主管決定指派的代理人。如果指派代理的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經過院長的核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懲戒法院的運作順利進行。在書記官長、科長或其他人員無法履行職務時,適當的代理人能夠暫時接管工作,以確保懲戒法院的業務不受影響。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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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規定:「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